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

1 目的

为了促进民用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和发展,需配套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体系。在国际上尚无成熟管理经验的情况下,民航局使用特定运行风险评估(SORA)方法,对安全风险较高的无人机运行进行安全管理,批准实施部分试运行,以便为逐步建立标准和法规体系提供基础。为实现这一目标,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2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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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适用范围

3.1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使用下列特定类无人机运行的志愿申请人。

3.1.1 Ⅳ类无人机;

3.1.2 Ⅲ类无人机中风险较大的运行种类,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试运行审定的;

3.1.3 Ⅺ、Ⅻ类无人机中风险较小的,局方认为可以进行试运行审定的。

3.2 其它种类无人机无需进行试运行审定。

4 术语定义

本咨询通告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咨询通告附件A术语解释中规定。

5 试运行的职责分工

5.1 管理职责

民航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监察工作,并由无人机运行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无人机运行工作组可根据无人机运行志愿申请人提出的试运行需求,选择具有典型性和广泛性的运行场景,派出试运行审定小组实施试运行审定,并组织相关审定培训和宣贯。试运行审定小组通常包括飞标、适航、空管等方面人员。

5.2 审定方法

为减少重复性评估,提高运行效率,民航局使用特定风险评估方法制定试运行批准的相关审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初步确定适用某一特定场景的审定流程,审定通过后签发试运行批准函和试运行规范,并在试运行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

随着试运行时间和运行经验的积累,民航局可以向志愿申请人签发不同阶段的试运行批准函,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地理范围、场景范围、时间范围等。

5.3 信息通告发布

根据上述场景批准流程的完善,民航局相关部门适时发布相关信息通告(IB),地区管理局可按照该信息通告,并依据本咨询通告,对相同场景的志愿申请人实施试运行审定和监察。

志愿申请人和地区管理局应对上述IB提出反馈和修改意见,民航局相关部门将视情对IB进行修订或修正,并发布。对于修订,已获批准的志愿申请人需要补充审定,对于修正,志愿申请人无需补充审定。待正式规章出台后,上述IB将按风险和责任的大小分别转化为相关法规要求或行业标准。

6 试运行审定流程

6.1 方案的初步讨论和申请

在志愿申请人对试运行提出正式申请之前,应向民航局就试运行的情况进行咨询和充分沟通。

在初始阶段,由民航局受理申请,同时组织属地地区管理局参与无人机试运行审定小组工作,审定通过后民航局签发试运行批准函。

无人机志愿申请人在试运行阶段,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留空飞行(类似本场);

2)航线飞行(类似转场)。

在局方为试运行志愿申请人签发批准函之前,志愿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咨询通告中适用于该志愿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

6.2 安全评估

志愿申请人应在申请试运行前进行安全评估,充分分析和评估与上述特定类无人机运行相关的风险,以确定拟试运行的可接受性。具体评估方法可参见附件B。对于本规程内容无法涵盖的运行种类或特定阶段的运行,可按以下流程评估后批准实施,并将安全措施列入运行规范中。

a)危害类别-可能性估算。

1)风险分析方法;

2)风险参数。

b)风险评估流程。

1)初步评估;

2)任务概念描述;

3)确定初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地面风险等级;

4)危害防范措施和无人机材料安全性推导;

5)致命性测定;

6)特定保证等级和完整性级别(SAIL);

7)测定空域相撞类别(AEC);

8)空中风险等级的初步评估;

9)建立任务缓解措施;

10)评估所需的任务缓解操作措施水平;

11)确定建议的威胁防范措施;

12)可行性检查;

13)验证拟议防范措施的稳健性。

6.3 对控制风险的运行验证

在志愿申请人完成安全评估后,应对风险进行初步运行验证,并保证风险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6.4 试运行批准

经过试运行安全评估和运行验证后,由试运行审定小组审核确定试运行的风险在有效控制和可接受范围内,民航局以签发试运行批准函的形式对志愿申请人的试运行进行认可。批准函的内容应当包含:法人名称、试运行区域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试运行航空器型号、运行种类、批准人、批准函编号、批准/生效时间以及终止时间等必要信息。

6.5 检查和监察的实施

志愿申请人应在局方批准的试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试运行批准函和运行规范及一套完整的运行手册,对于开展无人机实验、研发、原型设计的志愿申请人,还应当保存实验、验证的相关材料,方便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对志愿申请人通过文件审查和飞行验证的方式,利用SORA评估方法进行检查或监察。根据检查或监察的结果,确定志愿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继续持有其运行批准函和运行规范,检查或监察频次由试运行审定小组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在检查或监察过程中,志愿申请人如不能按照局方的要求向局方提供运行规范或任何规定的记录、文件或报告,或在演示验证中发现存在缺陷,局方可暂停、终止其部分或全部运行批准和运行规范。

6.6 试运行的暂停/终止条件

6.6.1 在志愿申请人取得试运行批准函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试运行暂停:

a)在日常监查过程中,发现实际运行情况与批准函不符;(b)试运行期间,运行风险增加且超出可控范围;(c)运行区域受其它因素影响。

当试运行批准被暂停时,志愿申请人应按局方要求进行整改,局方应做好相关记录。

6.6.2 志愿申请人在试运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试运行终止:

a)批准函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b)局方暂扣、取消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该批准函。

当试运行批准函被暂扣、取消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时,试运行批准函持有人应当将试运行批准函交还局方。

6.7 运行记录的保存

志愿申请人必须在其运行基地或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能证明志愿申请人相关运行人员和运行活动的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范围包括:

a)运行手册;

b)无人驾驶航空器清单;

c)飞行前检查记录;

d)飞行器维修记录;

e)人员资质信息;

f)飞行时间和值勤时间的记录;

g)每次飞行的系统数据记录,具体信息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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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数据可靠性

为了确保运行系统数据真实有效,志愿申请人须使用数字签名或区块链等技术方法,以满足运行数据通过第三方技术加密和认证后不可篡改。

6.9 保险

志愿申请人在试运行开始时,应有第三方的保险,确保运行过程中所有的风险均被覆盖到。

7 运行规范的修改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局方可以修改运行规范:

a)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b)志愿申请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8 运行手册要求

8.1 志愿申请人应当为其实施运行的无人机驾驶员、维修及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制定运行手册,并按照实际情况对手册进行及时更新。运行手册应当包括能被局方接受的政策和程序并获得局方批准。

8.2 志愿申请人应当在其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一套运行手册。

8.3 必须在做过更改的每个运行手册页面上标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

8.4 依据局方在试运行中批准的内容,志愿申请人应制定运行手册相关内容,具体参照附件C。

9 施行和废止

本咨询通告由民航局无人机运行工作组负责解释。本咨询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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